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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性

发布时间:2024-04-02 15:58:58

  1. 过度包装处罚依据
  2. 月饼过度包装处罚依据
  3.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征求意见稿)》经济生活道理

一、过度包装处罚依据

法律主观:

食品过度包装处罚依据为: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第四款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二、月饼过度包装处罚依据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过度包装如何处罚

处理过度包装,可以依据《标准化法》第二十条 “生产 、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法律 、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 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 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查办。

三、《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征求意见稿)》经济生活道理

  一个精美的大纸盒,纸盒内壁糊着绸缎的衬布,这一套华丽的包装其实却都只为一小罐茶叶服务。如果在过去,厂家和商家都可以为在这套豪华包装衬托下将商品卖个好价钱而暗自窃喜,但是今后经过各界人士千呼万唤,《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终于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网站上粉墨登场,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公众一直以来普遍关心的过度包装作了哪些限制性的规定?这些规定体现出什么样的特色和立法目的?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与资源法研究所胡静博士,请他进行深入解读。

超过3层就算过度包装

专家解读:规定得这么细致是出于管理的需要,目的是更加有效地对过度包装现象进行遏制

什么样的包装就算是过度包装?《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商品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在满足正常包装功能需求的前提下,与内装商品的质量、规格、价值相适应。商品包装应当合理简化结构,不得采用繁琐形式或复杂结构。

《条例》征求意见稿特别明确指出,商品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55%;除初始包装外,商品包装层数不得多于3层;除初始包装成本之外,商品包装成本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15%。

“一般情况下,都是一个条例出台后,由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做更细致的技术规定,制定得这么细致的条例并不常见。”针对《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如此具体的规定,胡静博士说。

胡静博士认为,《条例》征求意见稿应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立法依据,但是《固体废物法》中的规定制定得非常原则,而过度包装又是比较狭窄的一块内容,因此《条例》征求意见稿就做出了很多技术性的规定和定量要求,这是出于管理的需要,目的是更加有效地对过度包装现象进行遏制。

生产者和销售者共同负责

专家解读:对商品起主导作用的是生产者,因此要把责任追到生产者头上;要求销售者同样对过度包装负责,就是要让他们成为“民间执法者”

《条例》征求意见稿把生产者和销售者共同纳入监管范围。《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商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商品符合限制过度包装要求负责,并将限制过度包装的要求列入企业标准的要求。商品生产者设计、制造商品包装或委托他人设计、制造商品包装的,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

商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整的商品包装信息档案,对商品包装的设计、制造、使用实行全过程记录。商品包装信息档案的内容应当完整、真实,应当对采用的材质、结构予以说明;同时,附有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计算得出的包装成本及销售价格等信息。

商品生产者应当在商品出厂前对商品包装是否符合本条例及相关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检查需要对包装空隙率是否符合要求检验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机构实施。

商品生产者可以在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载体上,以清晰、醒目、易懂的标识形式明示商品符合限制过度包装的要求。

《条例》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销售者应当对销售的商品符合限制过度包装要求负责,不得销售违反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商品。商品销售者进货时,应当索取、查看商品包装信息档案等证明材料。

“如果要限制过度包装,先要找准法律责任人。”胡静博士认为,在当前大工业社会的市场经济中,标准化的商品越来越多,很难实现为消费者量身定做,消费者只能从不同标准的商品中进行选择,自由度十分有限。因此,消费者更多地还是处于被动地位,对商品起主导作用的还是生产者。鉴于此,《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是把责任追加到生产者头上。

此外,胡静博士分析,消费者的数量太多了,而生产者相对要少得多,所以从管理成本的角度考虑,对生产者进行限制也是管理成本最低的。

针对《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销售者也对过度包装负责的特别要求,胡静博士提出一个“民间执法者”的概念。他指出,过度包装的直接责任人是生产者,但是法律给销售者附加上一个义务,要求销售者进货时遇到过度包装的商品要拒绝。“销售者承担的这项义务就像民间执法者,被附加了一个协助执法的义务。要求销售者同样对过度包装负责,就是要把生产者的利益相关人纳入监管范围,从而把过度包装的生产者置于民间监督的汪洋大海之中。”

但是胡静博士同时指出,销售者毕竟不是过度包装的直接责任者,因此在追责时应相对较轻。

要求商品生产者在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载体上,以清晰、醒目、易懂的标识形式明示商品符合限制过度包装,这虽然不是强制性的,但胡静博士认为,这种做法有助于引入市场力量,给有环境意识的消费者提供选择的机会,通过他们的购买行为对过度包装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者施加影响,从而“买出一个新世界”。

监管需多部门联动

专家解读:以条例的形式出台正是便于联合执法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监管的负责部门和监管方法。《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国家对过度包装问题突出的商品实施重点监管,重点监管的商品目录由质检总局会同发改委负责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点监管商品的具体包装要求,及时制修订相应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国家标准。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对商品包装实行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便于公众知悉。对于列入重点监管商品目录且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制度管理的商品,在申请许可或者认证以及审查批准时,应当提交或查验商品包装是否符合限制过度包装要求的证明材料和条件。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涉嫌违反条例规定的过度包装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认定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商品包装,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此包装的原辅材料、生产工具等,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不便于与商品分离的商品包装,可以将商品一并查封、扣押。

限制过度包装的法规为什么要以条例这么高的规格出台?胡静博士指出,这其中就有对部门配合的考虑。

“限制过度包装肯定不是单一部门就能完成的,需要多个部门配合监管执法。”胡静博士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一个部门单独出台规章的话,显然就不便于多个部门力量的调动。“当然,也可以通过多部门联合出台的形式制定相应规章,但是以条例的高度加以规范,更能凸显国家对限制过度包装工作的重视,整合执法力量的效果更好。”

过度包装最高罚款5万元

专家解读:对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改正非常必要,不能让违法者用罚款买违法通行证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生产、销售的商品,包装层数或包装空隙率不符合条例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者生产、销售的商品,包装成本不符合条例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者销售不符合条例及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的商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证据证明是由于商品生产者提供虚假商品包装信息档案或者明示标识的,应当依法追究生产者的法律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条例,利用包装材质、结构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者、服务业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擅自改变原有商品包装,致其不符合条例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律责任中明确执法部门要责令违法者停止改正非常有必要。”胡静博士指出,如果一种过度包装的商品价格高、销量大,那么生产者和销售者对这么一点罚款就会满不在乎。“因此,一定要先让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不能让其用罚款买违法通行证。”

包装成本应考虑回收再利用

专家解读:是将来跟进立法的接口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鼓励商品包装减量化,降低包装成本,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可循环、可再生、可回收利用的包装材料。商品包装成本在控制直接成本的同时,应当一并考虑包装回收再利用和废弃物处理对环境的影响及产生的相关成本。

胡静博士认为,《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包装的回收利用做出原则性规定,为将来有关部门制定回收利用方面的制度规章预留了法律依据,是跟进立法的接口。“将来时机成熟时,有关部门就可以据此对制定回收利用方面的制度规章进行进一步发挥。”